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01—1986《出口茶叶取样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01—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SN/T 0918—2000
代替ZB X50 001—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获取具有充分代表性、足以代表整批茶叶品质样品的抽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进出口茶叶的抽样。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lot
由一定数量同茶类、同花色、同等级或茶号以及相同包装和相同单位质量出口茶叶所构成的加工或检验单位,每个抽样批最多数量不得超过100 t。
2.2 份样和集样increment and bulk sample
从一批产品的单个容器内所抽出的样品为份样。抽自同一批的份样,经过混合而得到的一定数量的样品为集样。
2.3 平均样品laboratory sample
集样经逐次均匀缩分至规定数量后的样品为平均样品。
2.4 试验样品test sample
按各个检验项目的规定,从平均样品中分抽的供直接检验试验的样品,简称试样。
3 抽样条件
抽样工作应在清洁、干燥、光线充足的室内进行,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防止外来杂质混入。
4 抽样工具和容器
茶叶抽样须置备下列专用工具和容器,各种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干燥、无锈、无气味,容器应具良好密闭性。
4.1 开箱器。
4.2 抽样铲。
4.3 有盖的专用茶箱。
4.4 软箩或塑料布。
4.5 分样器。
4.6 盛样筒。
5 开拣件数
开拣件数按下列规定:
1~10件,开拣一件;
11~100件,开拣两件;
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部分按100件计)增开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部分按500件计)增开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情况等异常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或停止抽样。
6 抽样方法
6.1 大包装茶抽样
6.1.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在茶叶定量包装时,根据每批总件数,按第5章开拣件数的比例,每包装若干件用抽样铲抽样一次,每次约500 g原始样品,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待全批抽样完毕后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1.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分别倒出全部茶叶于软箩或塑料布上,用抽样铲各抽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500 g,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2 小包装茶抽样
6.2.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同6.1.1。
6.2.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堆放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备件内不同位置处各抽出小包装2~3听(盒或袋),全部抽样完毕后保留完整小包装不少于5听(盒或袋),盛于密闭的容器中,携回供单个分别检验,其余各小包装均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约500 g,装于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袋泡茶的拆封混样工作,可视需要在现场或检验室内进行。
6.3 压制茶抽样
根据全批总件数,按第5章随机从堆垛上下各部位抽取规定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各取压制茶1~2个(或块),现场检视后根据外观留取品质有代表性的样品及品质有明显差异样品不少于5个(块),盛于密闭容器中或用防潮材料包裹,供检验室检验用,其余供鉴重用。
7 样品装封和标识
7.1 样品装封
装盛平均样品的盛样筒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茶样以装满为度,紧密加盖,用胶带纸封口。
压制茶可用防潮材料包装。
7.2 样品标识
在装盛样品的盛样筒外贴上样品标签,注明茶名、茶号、唛头、报验单号、抽样人姓名和抽样日期。
8 样品发送
所抽的平均样品应在抽样后24 h内送到检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