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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制裁例外”原则
2013-05-10        来源:>中国制造网

    《爱国者法案》将全球商业银行绑在了美国反恐反洗钱的战车上,该法案所确立的“长臂管辖原则”会导致外国银行因违反美国国内法而被起诉,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影响银行的国际声誉。慑于“长臂管辖原则”,银行开始以违反国际制裁政策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从而产生了“制裁例外”的情况。

    2010年9月,国内G银行办理了一笔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开证行是某欧洲银行孟加拉国分行,金额26,000美元,出口商品为化工产品单丙烯,进口商是孟加拉国某公司,货物的卸货港也在孟加拉国。G银行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之后,G银行将单据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向G银行发送MT799报文,称开证行已经收到G银行邮寄的正本单据,但是由于开证行内部的制裁政策,开证行无法处理该笔业务,因此必须将单据退还G银行(We have received an original document from your bank. However, because of our group’s policy on sanctions we are unable to proceed with the transaction and must therefore return the documents to the sender.)。

    开证行没有基于单证是否相符,而是以违反内部制裁政策为由拒绝付款,对G银行不啻为晴空霹雳。经过研究,G银行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是立即将情况通告出口商,请出口商联系进口商,探讨解决办法;二是立即向开证行回电,要求其解释该笔出口业务究竟违反了哪些反洗钱政策;三是查询联合国、欧盟、美国针对恐怖主义、核扩散和洗钱而制定的制裁名单,落实本笔业务所涉及的进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实体和个人是否在这些制裁名单内。

    经过落实,本笔业务所涉及的进口商、出口商、提单的被通知人、承运人、保险公司、承运船舶均不在制裁名单内,但是经出口商多次向承运人和货代公司查询,货代公司最终承认,该笔业务的承运人XXX Shipping Company 属于美国制裁最严厉的中东某国,而且提单所注明的集装箱号的前两个字母为该国英文的缩写IR。

    由于开证行目前正在接受美国当局反洗钱调查,因此在处理业务时非常谨慎。

    在搞清楚开证行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后,出口商征求了G银行的意见,并与进口商达成一致,双方通过孟加拉国一家当地银行办理托收。10天之后,对方银行收到单据,进口商付款赎单,了结本案。

    案例分析

    按照UCP600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则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表面上看,好像是开证行违反国际惯例,无理拒付,拒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当前国际结算所面临的形势,我们就会发现,情况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真相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9.11之后,美国政府将对银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2001年10月颁布实施的《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该法案中有十几条与国际洗钱的监控有关,覆盖面为3万多家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使承担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展,对各国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虽然,《爱国者法案》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律,但是该法律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即如果外国金融机构涉嫌违反美国有关法案的规定,只要上述机构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在美境内开有账户,原则上美国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长臂管辖原则”对于世界各国银行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最为直接。

    就本案而言,由于“长臂管辖原则”的实施,开证行必须执行美国的制裁措施,否则将面临美国的诉讼或罚款。而且,法律的效力大于国际惯例,美国法律的效力大于UCP的规定,因此即使本案中出口商提交了相符单据,但是由于交单违反了外国法律,开证行仍然可以不付款。

    目前,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逐渐加快,在全球布设的分支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工、农、中、建、交行和招商银行都在纽约设有分行,国内绝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地区性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美国开设了美元清算账户,因此国内银行的任何一个分支机构违反了美国制裁措施,就可能导致其总行被美国法院起诉,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影响其国际声誉。

    2009年以来,先后有澳大利亚、瑞士、英国和美国的多家国际大银行,因为从事受美国制裁的业务,受到巨额罚款,最大单笔罚款金额高达5.36亿美元。

    应对措施

    面对这种形势,进出口商和银行都必须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避免卷入受制裁业务,导致货款被冻结或者被扣划的麻烦。

    1、对于受国际制裁的敏感国家。如果业务所涉及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或者运输工具没有被列入国际制裁名单,但是其所在国属于敏感国家,可以在做好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和对方银行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谨慎处理,应尽量使用非美元结算,避免通过美资银行或美资控股银行办理业务。

    2、对于受国际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在与客户签署贸易合同之前,一定要查询国际制裁名单,落实对方客户是否在制裁名单内。如果在制裁名单内,要避免和这样的客户做业务。在出口交单时,除了查询对方进口商,还应该查询单据所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工具(比如船名)是否在制裁名单内。

    目前,美国财政部定期公布制裁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简称SDN名单,网址:http://www.treas.gov/offices/enforcement/ofac/);联合国制裁名单网址: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欧盟制裁名单网址:http://ec.europa.eu/external_relations/cfsp/sanctions/consol-list_en.htm,供读者参考。

    虽然个别欧盟国家也推行“长臂管辖原则”,但往往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但是美国法律法之所及,事能管辖,因此从影响力、执行力度、制裁力度看,SDN名单对国际结算业务影响最大。在业务实践中一定要高度

    重视SDN名单。对于美国制裁的业务,绝对不可以使用美元结算,也不能通过美资银行或者美资控股银行办理业务。

    案例小结

    首先,要加强国家风险防范意识。与受制裁国家进行贸易的风险日益加大,无论是银行还是进出口企业都必须强化国家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被冻结资金或扣留单据的风险。其次,要及时跟进国际制裁措施。对于美国、欧盟、联合国拟定的制裁名单要及时更新,办理业务前认真查询业务涉及的实体和个人是否受制裁。第三,要认真甄别受制裁业务的类型。如果进出口业务的当事人不在制裁名单内,而当事人所在国受到制裁,则应谨慎处理此类业务;如果进出口业务的当事人受到制裁,则无论其所在国是否受制裁,应停止办理此类业务。第四,要严格把握客户准入关。对新客户、新交易对手要严格审查,比如目前比较敏感的南亚、中东、非洲航线,如果涉及这条航线的业务中出现新的承运人、货代公司、提单签字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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