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出货过程中,会接触各种类型的承运人,他们的资质、背景、出具的文件效力各不相同,因此把货交给他们之前要做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文和大家简要介绍下无船承运人的一些情况。
一、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ER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三类:
1、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三、与一般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虽然自己没有船,但是可以出具提单(国内有时也称货代提单,或HOUSE提单),且提单具有和一般有船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的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很多人会将NVOCC与一般传统的货运代理公司混在一起,认为NVOCC也是货代,因为两者都没有船。但是NVOCC和一般的货代是不一样, 货代走货出的是船公司的提单,而NVOCC走货出的是自己的提单。
给货代出货,如果货出问题要找船公司去索赔,因为货代只是代理;而与NVOCC合作出了问题,因为其是承运人,所以直接找其索要赔偿,一般来说一个正规的NVOCC在注册时是要在银行存入40万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这里也有个提醒:在与NVOCC合作时,要确定他是不是合格正规的NVOCC才行,
验证方法:正规的NVOCC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注册,并取得注册号。通常情况下,NVOCC都会把这个注册号印在提单上,可以预先查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