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7、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