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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口收汇核销
2013-05-20        来源:>中国制造网

    如果将整个出口业务的过程比作万里长征,那么到了出口核销及退税阶段,只能算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出口核销及退税才是事关业务成败的最终环节。今天我们就先解读一下出口收汇核销。

    一、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 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用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就是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对的程序。这是出口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意义是什么

    出口收回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收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不仅可以提高出口收回率,加快结汇速度,而且严格结汇制度,有力地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主管机构是什么?核销单如何办理?

    主管出口收汇核销的部门是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在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其使用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出口单位有正式申请函;

    2、申领人有核销员证;

    3、未用核销单累计熟不超过上次领用数的1/4;

    4、申领份数不超过上次领的份数;

    5、首次领单者必须备份其有关出口合同。

    四、出口收汇核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的主要内容是:

    1、除少数几种方式的出口(如捐赠、暂时出口等)外,其他一切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出口企业都必须事先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并如实填写。

    2、在出口报关时,海关将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结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审核验放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章”;若为信用证、托收项下出口,出口企业在向银行交单是,需在所提交的汇票及/或发票上注明核销单编号;若为汇付方式出口,出口企业应事先向国外进口商说明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编号。

    3、当货款汇交至出口地外汇指定银行以后,该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时,将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对一票出口多笔收汇者或多票出口一笔受惠者,应将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将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出口企业。

    五、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包括“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是指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收汇帐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哪些主要内容

    常见出口收汇核销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单位代码

    出口单位对应的海关代码号。

    3、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4、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5、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6、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7、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8、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七、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该提供哪些单据?

    出口单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收汇核销时一般要提供如下单据: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联等。

    八、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中需要注意的情况有哪些?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种情况:

    1、出口单位报关后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

    2、对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在起运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则由货物处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返关或其他情事,处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和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3、如出口单位委托有代理报关权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但由委托单位签订出口合同并收汇的,报关时应使用委托单位的核销单。

    4、如出口单位委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并报关,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的,应使用代理出口单位的核销单,并须在“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委托单位名称。

    5、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须由负责报关并直接收记得出口单位使用该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并在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联合出口单位名称、地址、各单位出口金额。

    九、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单凭证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管理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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