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出口商并不重视产地证的使用,往往是买家不提出需求就基本不做,其实使用好产地证对于增加竞争力是很有帮助的。今天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产地证。
一、两种最常见的产地证
1、普通产地证(C/O)
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2、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二、普通产地证(C/O)如何办理
办理普通产地证的机构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凡在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注册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原产地证。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点:
1、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
(2)商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2、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同时退还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
三、普惠制产地证Form A如何办理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是:
1、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出口企业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2、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1)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
(2)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
(3)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
(4)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
(1)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3)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4)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5)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已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
(6)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注:“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过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A、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B、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C、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以上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两种产地证的介绍,除此之外其实还有很多种的产地证类型。在目前出口形势不利的情形下,运用好产地证可以给我们自己和客户都带来实惠,因此了解和使用产地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