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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卖方风险
2013-06-06        来源:>中国制造网

1、卖方发运货物的货损与保险问题
    FOB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在一般的实践中,买方都会为货物办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虽然是“仓至仓”保险条款,但是在货物交付买方或买方指派的代理人前,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从卖方仓库运送到指定港口。在这段运送途中,如果货物发生了损坏,卖方是不能获得买方办理的“仓至仓”条款赔偿的。

2、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
    海洋运输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船货的衔接问题就比较突出。买方租船订舱情况下,装船日期的选择余地就很小,如果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和船方停止装货日之前将货物装上船,则卖方不能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若卖方在L/C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货物备妥在装运港,但如买方所订货船未及时到港也无法,还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用损失,特别是出口大宗商品(如矿石、粮食、水泥、原油等)时。

3、买方安排无船承运人运输时卖方面临的风险
    若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被选择的境外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HOUSE提单。这份HOUSE提单就用于换取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而真正的船东单却与卖方无关,而是由与买方安排的境外货物代理公司掌握,买方籍此提取货物,此后故意拒付造成卖方无法结汇。卖方虽持有HOUSE提单,实际上却已货款两空。

4、FOB出运时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
    很多FOB买方在托运时要求出具记名提单,而记名提单下经常会发生无提单放货的情况,使得卖方的结汇落空。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根据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也就是说,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是“认人不认票”的,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

5、FOB方式下结算方式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存在着可能因为船货不能很好的衔接,导致信用证过期,或议付日到期。卖方无法顺利收回货款的风险如果在不得已采用托收方式时,货、款两空的可能性更大。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按FOB条件成交,如果外商无理拒付(包括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倘若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不测而全部致损,即使我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亦可能货、款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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