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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和转运案例分析
2013-06-21        来源:>中国制造网

    我们今天来看一个比较特殊的分批、转运的案例。案情如下:
    美亚进出口公司与越南法瑞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2010年6月26日由通知行YM商业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本证凭提交如下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河内,最迟装运期2010年7月31日,不许分批和转运。
    美亚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为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吨。装运期延展至2010年8月31日。
    美亚根据合同规定,7月装运400吨,8月装运100吨。美亚认为信用证增装100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吨须原数装运。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美亚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美亚于7月8日将400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美亚的往来银行GU商业银行办理交单议付。美亚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GU商业银行办理了议付。
 

    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1.开证行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吨不语序分批,但所提交的单据的第XXX号提单只装了400吨,因此违背信用证规定;
    2.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运,但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开证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开证行。
    开证行对于分批装运问题坚持不放,美亚又几经与买方交涉,无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货物无人提取,美亚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究其实,买方坚持不接受单据,只因市场价格突然暴跌,以此为借口乘机拒付。但我们来看看卖方是不是没有做错呢?
    根据UCP600,关于港至港海运转运问题,有几种情况银行可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应该接受转运提单;如果信用证即使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并且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也应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提单上条款仅是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者,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也可以接受这样的提单。
    本案中提单已经明确表示“containerized”,当然银行应该接受表明有转运的提单。开证行无言以对,只好又紧紧抓住分批装运问题不放,坚持拒付。
    对于分批问题,美亚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货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然后再向买方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达到前,400吨货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加100吨,允许分批装运。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同条款。
    客户的资信不言而喻,但最终导致了此次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还是美亚的错误理解。对于信用证改证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谨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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