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当中风险环节很多,买卖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买家在供应商出运货物之后以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货款,给供应商带来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和处理这样的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某出口公司去年8月末往韩国出口一批货物.是以FOB条款成交的,合同条款如下:
1、包装:Packing Terms: plastic bag,then in a carton.
2 、装运唛头:Shipping mark:for buyer's required
3、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2005-8-20
4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Qingdao
5、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Inchon ,korea
6 、付款方式:Terms of payment: T/T 30% deposit,Balance should be paid before shipment .
因为卖方跟客户有口头约定,货物出厂前先来验货,货物合格后才能出货。客户来验货时已生产好一半的货物,客户验过同意出货,但是货物运到进口国以后,客户以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供应商赔偿.(产品为木制产品),说是有的产品有变形情况或破损。面对这样的问题出口方该如何应对呢?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到外国去追索货款或者要求赔偿都比较是麻烦与昂贵,所以对卖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在把货物付运前,已经把货款全部收到。如果要生产的货物,更加最好在买卖合约约定是更早做出付款的保证,通常是尽早开出信用证,以防止生产好的货物买家如果违约不要货,就会令卖方蒙受损失,即使这批货是还没有付运。
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清楚表明货款是不是已经全部收到。根据付款方式的条文,照说是余下70%的货款应在付运前已经支付。所以如果出口方可能已经是全部收到了货款,那么现在面对的就是韩国买方的赔偿要求了。这时,出口方不必心急并可以逸待劳,因为根据买卖合约的仲裁条文(如果有此条文),韩国买方要去真正采取法律行动恐怕还要花费不少与麻烦。如果赔偿并不是大数目,韩国买方可能会不了了之。如果买卖合约没有仲裁条文,就对我方的形势会更好了。因为韩国买方会要到中国法院向卖方起诉(被告所在地法院),估计它会有忧虑与不敢轻举妄动。
但如果还有70%甚至全部的货款没有收到,这表示韩国买方所提的赔偿很可能是花招,作为借口不付货款。这一来出口方就要心急并且尽快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买卖合约中有一条仲裁条文,最好甚至是贸仲仲裁或者是地方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文,就应尽快去开始仲裁。这裁决书将来是可以在韩国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执行的。估计在中国大陆仲裁也不会是太昂贵。相反如果你买卖合约是一条伦敦或者香港仲裁条文,费用会是更昂贵,就必须要去平衡一下卖方到底被欠下的货款是多少钱,然后看看划不划得来。例如货款欠的是5,000至10,000美元不等,我们可能会把它当作坏账当作是买一个教训,以后的买卖合约要把付款方式的条文定得更有保障。通常如果你真的开始仲裁,韩国买方也会感受到压力,大家也可能会作出合理的庭外和解。
至于争议的本身,当然首先是要说明这个产品变形或者破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是因为在付运前的生产有缺陷,作为卖家就难辞其咎。但如果是付运后所造成的破损,航次中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而买方会可去向货物保险人要求赔偿与可向船舶进行索赔,这是与卖方无关。如果货物价值高,应该去及时向韩国买方提出要求去进行一个共同检验,以决定破损的原因。如果这票货划不来这样做,也可以现在向韩国买方要求一份它的检验报告,毕竟韩国买方应该有采取这些行动,否则将来向卖方提出索赔怎样去举证呢?
现在谈到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更早前双方有一个口头协议去在货物出厂前验货,并且说是验了一半与韩国买方满意。这里会产生什么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详情与相关证据,但粗略地说,口头协议如果是说明了该检查是最终与约束性(final and binding),韩国买方在事后的投诉就会站不住脚了。一般来说口头不会答应得这么细,而且口头协议很难证明,因为韩国买方正要向卖方索赔并提出法律行动,就不会承认曾作出过任何对它不利的口头协议。这一来,恐怕还是一个禁止翻供(estoppel) 的问题。这就是不管口头协议讲什么,事实上韩国买方作出了对一半产品的出厂前检验应该是难以否认的事实。如果韩国买方是没有提出过任何不满的言论,就可以更大可能去说服仲裁庭或者法院是韩国买方对该一半的产品/货物满意。如果现在韩国买方所投诉的货物变形与破损是针对整批货,即它较早时检查的一半产品也包括在内,我们就会可以争辩禁止翻供了。但如果韩国买方现在投诉的货物变形与破损只是小部分,这就存在它可以争议说不一定是在它检查的一半产品之内。
无论怎样,当出口面面临因货物品质带来的纠纷时一定需要冷静应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