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近日,笔者接到客户咨询电话,电话里客户不停的抱怨UPS,详细询问之后,终于弄清楚了情况。原来客户去年11月份寄了价值2000美金的样品给美国买家,谈妥运费是到付,于是就通过UPS寄往美国,在12月份的时候买家确认已经收到货物。可是今年3月,UPS突然找到寄送方,说美国买家拒付运费,因此要求寄方支付将近2万人民币的运费。我们的客户感到很气愤,觉得这是霸王条款,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所以很苦恼!
这种情况我相信并不在少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时有发生。不过在做国内生意时,到付的快递费用不高,所以即使有事情,也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是国际快递,则就截然不同了。快递费用可能是一笔大数字,几千甚至上十万元的款项。
那么当收件人拒绝支付快递费用时,快递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呢?在实务中,快递公司如果向收件人索要未果,会向发件人主张支付快递费用,这是否正确?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件人应当承担快递费用。
有朋友一定会说,快递公司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在没有收到快递费的时候就将东西给了收件人,所以快递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道理上是说的通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却是站不住脚的。快递合同是发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协议,合同目的就是将快件送交给收件人。当快递公司把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时,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并无义务收款,收款是其权利,而非义务。
如果在快递合同里规定(假设快递公司愿意),只有当收件人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才能将快件交付给收件人。那如果收件人拒绝支付,快递公司是否应该将快件送回来呢?送回来的费用是否也要发件人支付呢?所以这是不成立的。
到付风险解决方案:
1、发件时要求快递公司明确报价,并经收件人认可。这样可以减少快递公司打死狗讲价的机会,即使收件人不支付,也事先知道损失是多少。
2、对于大额的快递费用,最好由收件人先将快递费用支付给发件人,发件人再直接向快递公司付款。
总之,吃一堑长一智,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今后避免此类情况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