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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的提单日
2013-07-23        来源:>中国制造网

    由于实务中的提单有时会有多个日期,比如签发日、批注的装船日,甚至同一套提单上有多个批注装船日,还有同一次交单中包含不同时间的多套提单等,使得提单日的确定纷繁复杂,众说纷纭,从而争议不断。今天结合UCP/ISBP的相关条款对此予以分析,供广大出口商参考。

    情形一:提单上只有一个日期这种情形一般是提单上载有事先印就的“shipped on board”字样,提单上只有一个签发日期。当然也可能提单上只有一个批注装船日,而没有签发日。无论如何,提单上唯一的日期也就是提单日了,对此没有争议。

    情形二: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签发日,另一个是批注装船日)如果提单上载有“received for shipment”字样(收妥备运提单),即使已有签发日期,还应加上表明货物已装船时间的批注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国际商会在第R572号意见中表示:印就已装船的提单仍可加具已装船批注,银行不能以有两个装船日期为由拒付。
此时以批注的装船日确定为装运日期,也就是提单日,而无论其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ISBP681第96段)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才是出口商履行交货责任的时间,而提单的签发时间会受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业务程序影响,可能早于也可能晚于实际装船时间,均无关紧要了。

    同理,在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批注装船日时,只要批注日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限即可,即使提单的签发日晚于最迟装运期限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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