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信用证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所以大家在处理信用证的时候都很谨慎,单据中的所有条款都会按照信用证要求来做。但有时会发生所有单据已经按信用证要求缮制了,但是在议付过程中依然遭到拒付,这就让制单人员很郁闷了。原因出在哪里了,当然有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因为对于UCP规则的不了解。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2008年1月25日,某银行收到秘鲁某银行开来的MT700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如期发运交单,交单行审核后将单证相符的单据交往开证行,但开证行拒付,拒付理由为存在不符点,而不符点为:单据未显示正本章。
交单行收到拒付通知后对所有单证做了仔细检查,发现虽然单据表面未加注正本字样,但所交单据均显示出具人的原始印章和签字,故交单行认为不符点不成立。
交单行给出的理由如下:
正本章是UCP500实施后国际银行界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时为严格符合UCP.ART20 B的要求而普遍采取的做法,虽然国际商会1999年发布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关于UCP500第20条B款中“正本”单据解释的决定》中对该条款中“MARKED AS ORIGINAL”做了解释,即单据上有任何标注或单据文本中有任何陈述,只要这种标注或陈述反映了出单者制作正本的意图,这种单据就应该作为正本而非副本来对待。也就是说银行应该根据单据表面所反映出来的出单者意图来确定其为正本还是副本。但是这种“意图”标准在实务中较难把握分寸,为严格从字意上符合UCP500的要求,各行在审单时仍普遍要求正本单据表面加盖正本章,MARKED AS ORIGINAL在审单实务中被等同为“加注正本字样”或者“加盖正本章”。久而久之,这种本着谨慎起见而采取的习惯性做法被少数银行误当作UCP500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才出现了上述案例中的拒付。
值得庆幸的是,UCP600做了更加清晰的界定,ART.17. B.规定:“A BANK SHALL TREAT AS AN ORIGINAL ANY DOCUMENT BEARING AN APPARENTLY ORIGINAL SIGNATURE,MARK,STAMP,OR LABEL OF THE ISSUER OF THE DOCUMENT, UNLESS THE DOCUMENT ITSELF INDICATES THAT IT IS NOT AN ORIGINAL”。从UCP500和UCP600对正副本单据定义的对比中可以看出,UCP500中“MARKED AS ORIGINAL”是单据成为正本单据的大前提,否则就可能被当作副本,即使其已经签署。而UCP600中只要单据被有效签署或标记就应该被认为是正本,“MARKED AS ORIGINAL”不再是单据成为正本的必要条件。所以说UCP600中对正副本单据的确认是简便清晰和更具操作性的。在此清晰的规定下,正本章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单据都会有出具人的签署和标记。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没有签署和标记的重量单/装箱单等,由电脑打印或复印,加盖正本章可使其成为正本。
该案中交单行所交单据均显示出具人的原始印章和签字,根据UCP600,这些单据均应视做正本,交单行可以凭ICC相关出版物观点对外交涉。
在这个案例中,交单行与开证行的分歧就在于使用的UCP法则不一样,而交单行之所以可以这么自信的推翻开证行的论断也正是基于对UCP600的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