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单据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出口商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有海运单据和航空单据。
先来说说海运单据。我们熟知的海运提单同时具备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三个性质。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性质非物权凭证莫属,当然不是说前两个性质不重要。
所有海运单据都具备这三个性质吗?显然不是的。
在独立的海洋运输单据中同时拥有这三个性质的单据只有如下三种:
1. 船公司提单--无庸质疑。
2. 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
3. 拼箱公司签发的提单。
有了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对我们来说才有意义,才能掌握对货物的控制权。
那么,哪些海运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呢?
1. 货代以代理名义签发的提单--我们俗称货代单。
2. 电放单。
3. 海运单。
上面提到了一些新名词,一一解释一下。
无船承运人的英文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通常缩写为NVOCC。NVOCC以自己的名义定舱,签发自己的提单,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
NVOCC和货代区别如下的:
1. NVOCC可以以NVOCC名义定舱,在MBL作为SHIPPER,签发N份HBL给不同的收货人;也可以以代理人名义定舱,在MBL以真实发货人作为SHIPPER;货运代理只能以代理人名义定舱。
2. NVOCC在运输合同(HBL背面的条款)中使用的术语是 CARRY(承运);货运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使用的术语是 ARRANGE TRANSPORTATION(安排运输)。
3. NVOCC与实际承运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实际托运人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
4. NVOCC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货运代理一般不对货物的及时和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5. NVOCC签发全程HBL,收货人可凭这个HBL直接提货;货运代理签发的HBL必须在目的港换单再提货。
尽管NVOCC很好,要交给交通部80万的保证金,显然不会是皮包公司,对我们出口人来说更有保障,但不按常理出牌的事时有发生。尽管很多货代有NVOCC资格,但是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拥有NVOCC资格的货代还是会以普通代理的身份在进行操作。对于这种身份的鉴定非常困难,除非动用司法或仲裁手段。所以对于货代签发的提单,我们通常还是会要求货代再给我们签署一份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保函,来给我们更多的保障。
再来看看海运单。海运单英文是SEA WAYBILL,和常见的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完全是两回事。它并不具备后者的物权凭证功能。目前海运单在美国应用最为广泛。其与电放单拥有相似的操作方式,承担相同的风险,但对我们的收货人来说唯一的好处就是在到港前可以更改收货人。
WAYBILL这个单词大家经常会在空运单据或快递单里见到,只要单据中有WAYBILL这个单词就表示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国际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的运输单据的性质,来配合使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以此来保障我们的贸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