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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备货环节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2013-09-12        来源:>中国制造网

      签单,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业务员个人都是一件好事。当然,对于客户来说也是一样,在经过询盘、比价之后,能确认一家货物供货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是在签单后,作为出口企业如何科学合理的备货,降低相关风险,从而更好的收到货款,应做到以下4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合同,甚至解除该期以后各期的合同。
    此外,卖方还应保证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据物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针对这一责任,卖方在接受买方来样订货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时,可在合同中申明关于任何违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2、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要求
    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
    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也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同时,货物的品质也要符合进出口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未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3、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交货数量
    交货数量是买卖双方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不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交,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对于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相对应的以下规定: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制计量单位表示,未计包装单位,也不是以个数计算,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有5%的增减。

    4、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a.《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包装条款不明确时,这是对卖方在包装方面的最低要求。
    b.各国法律对包装及包装上的文字说明的相应规定。比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定食品罐头不能使用焊锡;对包装上的文字说明以外的包装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国均有相应的规定。

    这是备货环节最基本的4点要求,也是最重要的4点。作为外贸企业必须要知道,当然,在工作中再认真,也有百密一疏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和客户进行好的沟通,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折扣来使客户接受货物,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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