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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卖方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13-09-23        来源:>中国制造网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但其中隐藏的风险也是很大,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对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能有充分的认识。

    案例介绍: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    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拒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案情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货轮通常航行于香港——大连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大连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不真实的。
    由此证据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签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对买方进行欺诈,依据国际惯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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