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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下谨慎对待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2013-10-08        来源:>中国制造网

     国际贸易合同不仅对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也是双方发生纠纷时诉诸仲裁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在贸易合作过程中,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积极磋商合同的每个细节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是个复杂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的过程。尤其是在目前情况下,企业接单越来越困难,有些不法买家利用供应商急于成单的心里,利用合同作进行欺诈活动屡见不鲜,其得手的原因就是合同条款不完善,让不法商人有机可乘,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一定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下面分析两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条款:
    一、合同品质条款欺诈案例与防范
    1、合同品质条款案例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基本条款,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和欺诈的条款。在日常贸易操作中,出口商一般用货物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
    Case: 我方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解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案例评点:该案中A公司最后之所以接受B公司的无理降价要求,就是因为A公司没有明确界定品质条款,服装类的产品要用简单的语言来描述是很容易引起歧义并被对方抓住把柄的,既然双方已经就样品达成一致并且按样生产,那么A公司就应该在品质条款中注明交货品质同编号***样品,允许***色差。
    2、如何防范品质条款
    1)要根据进口或出口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
    2)要防范买方设下品质条款陷阱,防范索赔欺诈的根本方法是:卖方真正了解合同中的品质表示内涵和实质。卖方必须弄清合同中品质表示的要求是否合理,自己是否能够做得到这样的品质要求。
    3)要运用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相应地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是凭规格、等级、型号或标准成交,其参数等应力求做定量表达,避免使用“先进水平”“、优良性能”“、最新型号”等定性含糊不清的词语,标准应具体说明援引的是哪一类哪一个标准,并注明其代号和版本年代。
    4)要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具体说来,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出口商品的具体的品质规格,卖方无须再寄样品交客户确认,更不要以函电或其他任何方式表明“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否则“交货与样品相符”在法律上就构成了对合同中原品质条款的补充,整个交易从而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根据惯例,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就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与样品完全一致,未能做到其中任何一点时,买方都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
    5)对于一些品质规格难以做到完全统一或难以达到绝对要求的商品。要在定量表述规格时,加“大约”一类字样,或加品质公差(交货品质允许高于或低于规定品质的幅度),或用“最大”或“最小”表示,或以上下限表示。

    二、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与防范
     在注意具体的实质性业务条款外,出口商还要注意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这样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2、如何防范违约金条款
    合同洽谈过程中出口要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要做到心中有数,在签约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惠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自己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货源、生产加工能力、原材料供应问题、收购货源的资金、出口许可、履约期限等,各个环节逐个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大体上包括商务条款(包括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不可或缺,无论哪条出了问题都会带来麻烦。一方面要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应为了在某些条款(如价格条款)上的讨价还价而放弃或忽略其它重要的条款,如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另一方面在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时,要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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