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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方式
2013-10-21        来源:>中国制造网

   鉴于出口企业与国外买家间使用D/P远期方式结算时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中国制造网(Made-in-china.com)焦点商学院孟晓峰整理了部分国家银行对DP远期的出来方式,现贡献出来与大家分享。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URC522将托收方式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理论上解释D/P为即期汇票,见单(票)付款;;D/A 为远期,承兑汇票即放单。但近年来演变出D/P远期,对此,有些国家银行不予承认,仍视为即期;有的国家银行则当做 D/A来处理,原 URC322对此尚无规定。由于 D/P若干天实质上是把放单的责任推给了代收行,因此国外银行对这种托收方式都不欢迎,甚至要求托收行对这种支付方式作为代收行的责任予以澄清,有的甚至 要求托收行授权代收行放单。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对外出口成交采用D/P远期托收方式日趋增多,发货寄单后,银贸双方处理修改支付条件的函电应接不暇。在托收实务中采 用D/P远期N天以上的托收项目,对托收业务中的有关当事人相当不利。尽管国际商会 URC522第七条不鼓励此做法,重申D/P远期托收将被视为D/P 方式,并明确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它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其托收方式性质本身是商业信誉,而非银行信誉。因此,D/P远期托收方式的采用,仍取决于买 卖双方的意愿而出现在国际贸易支付之中。

     在托收实务上我们遵循的原则是:D/P无论汇票为即期或远期,但它必须是付款人付款,即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代收行放单,“一手交钱,一手交单”。D/A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在托收实务中,有关银行作为托收行,应当劝阻委托人不采用这一不规范的做 法,正确掌握远期托收付款交单的时限,即船只航程与单据到达代收行的时间之差(远洋应以15-30为限)超过此限应采用D/A远期结算方式。

     对于D/P远期托收方式,世界各国家的银行掌握不一。有的国家不予承认,仍视为即期;有的国家则当做D/A来处理。为了了解国外银行如何处理和掌握对D/P远期这一实务中不规范做法,将有关国外银行对此处理原则编译如下:

    沙特阿拉伯 利亚得银行(RIYAD BANK)
     “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 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远期付款托收方式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 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国民银行(THE NATIONAL BANK OF DUBAI LTD)
     “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泰国 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
   “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D/P远期汇票可以为30天或180天,视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 而定。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 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智利 奥索诺联合银行(BANCO OSORNO Y LA UNION)
     “对智利国家进口代收最适宜的条款为120天,凭承兑汇票交单。信托收据在智利不是通常的惯例。货物在报关之前进口商不能介人外汇市场。”

    加拿大 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D/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30天。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至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 60、90、120和18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①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 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②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将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提单日期和托收委托书日期相差两周,这意味着船只离 港先于单据寄送日期。”

    美国 远东银行(BANK OF THE ORIENT)
     “承运船只抵美通常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有时客户要求将 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或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如果受票人不愿为此多付支出,可 以从开户行取得保函直接到运输部门提货。我们认为不应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出D/P远期单据,只有凭托收行的指示才能凭信托收据放单。”

   澳大利亚 新西兰银行(ANZ BANK)
   “这种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而非银行自行决定的。银行只能凭托收行的指示方可凭信托收据放单,应认为这是正确做法,解决此种方式的唯一办法是允许承兑汇票交单。”
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

     “托收委托书规定凭航60、90、120、180天付款交单可能是某种误解,恐怕不能被认为远期贸易的习惯,这会阻止买方提货。商业交易项目结算通常按如下进行:
     -- 立即见票,凭付款立即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 顺延付款,凭受票人承兑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汇票的承兑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充分付款保证,卖方可要求附加安全措施,如买方承兑的汇票再由买方银行背签担保,这种做法要增加额外成本。”

   法国 巴黎国民银行(BANQUE NATIONAL DE PARIS)
    “在欧洲我们尚不了解D/P远期的惯例,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单是普遍常例。近期项目只能用D/A,不能用D/P远期托收。中国的银行可能经香港得 知,那里常用信托收据,这确是英国的习惯。这一工具是向债权人提供的虚假保证,它在法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业汇票是法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支付方式,如到 期不付款,可要求出具拒绝证书,通过法庭强制行使权利,这种由法律所提供保障要比英国法律项下的信托收据更为有效。欧洲之间的贸易,由于跨越地中海的船只 所需的时间很短,从来不用D/P远期汇票,而用D/A远期或跟单信用证。”

    德国 汉堡储蓄银行(HAMBUR SPARKASSE)
    “就我们经验而言对,D/P远期条件仅在东亚地区发生,它让许多受票人始终难于理解。我们的进口商经常是货船一到就付款赎单,因此不用汇票。我们 认为D/P60、90、120、180天是不合适的、德国银行通常不处理货物,因货到凭单付款,也不向客户签发信托收据,对D/A条件凭承兑放行单据。”

   挪威信贷银行(DENEN NONOSKE CREDIT BANK)
   “挪威的进口商一般反对D/P60、90、120 天条件,原意货到付款交单,与汇票到期日无关,或者凭汇票承兑交单,到期日安排收款。几个斯堪地纳维亚国家进口商的条件基本相同。”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BANK OF CHINA,HONGKONG)
     “国内联行委办的D/P远期托收十分普遍,这其实是不正常的。因货物抵港比单据还早,进口商会申请银行加签担保向运输行先行提货,此时我行不知是 D/P还是D/A,当单据到达时发现是D/P远期,货权的转移应以付款为条件,以要求客户立即付款赎单,而客户以汇票远期为由表示不满,双方各持己见,银 行处于被动的地位。D/P远期虽然表面上比D/A好,其实对进出口双方均没有益处。如受票人无力赎单时,会带来存仓、保险及日后处理货物之麻烦。担保提货 并非所有的进口商都申请到,银行视其资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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