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国际商会颁布了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建议,笔者根据原文进行了整理。
在2009年3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迪拜会议上,与者一致同意,UCP600起草小组将制订一份文件,概述关于审核UCP600第19、20、21或22条下提交运输单据的装船批注要求。不少国家委员会明确要求,将其作为国际商会的正式出版物。此文件提供了UCP600起草小组的一致意见,并已提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协商。其作为国际商会官方文件,反映了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实务做法。一经批准,其内容将成为即将修订的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如下:
■提单
(a) 当提单显示与装货港一致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Rotterdam CY,装货港Rotterdam,但是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不需要进一步的装船批注;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批注中出现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b) 当提单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即收货地Amsterdam,装货港Rotterdam,但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不需要进一步的装船批注;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批注中出现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c) 当提单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即收货地Amsterdam,装货港Rotterdam ,且显示前程运输方式(或在前程运输栏位,或在收货地栏位),那么:
(i) 若提单预先印就已装船,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只名称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ii) 若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只名称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上述情况的例外是,提单包含如在本文件2.6或2.7部分所引用的措辞。当预先印就的措辞中包含这些措辞,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
作为本文件内容的结果,意见R.644给出的结论将被上述(b)的内容所取代。
本文件中"前程运输"指的是运输单据上表明的收货地和表明的装货港之间的运输。
第6部分流程图解释了与提交的提单上的数据内容有关的装船批注要求。
■海运单
与提单立场相同。
■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第19条规定了货物被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的一项指示。适用措辞将取决于第一程运输的运送方式。应当注意,第19条并不要求将装船批注作为一个大部分时候默认的状态。但是,按照国际商会的意见R. 641(TA.650rev), 当信用证如此要求时,则明确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当信用证要求从一个港口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也就是,信用证规定的第一程运输是海运,也需要装船批注。 如果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仍然显示了一个不同于信用证中表明的地点的收货地,并且该地点是一个港口,则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并附加船名和装货港,除非运输单据表明该装船批注或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措辞适用具名船只和装货港。
因此,关键是信用证是否:
(a) 明确要求装船批注,或者未要求;
(b) 明确由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否为海港。
■租船提单
当提单包含一项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指示(租船合同提单),第6部分流程图中的内容适用。
(6)提单流程图
脚注/指导:
1."有或无收货地": 假设在单据前程运输或收货地栏位没有提及前程运输方式,如果仅显示了一个收货地,其可能是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
2."显示前程运输方式":当显示了前程运输方式,如,通过卡车或铁路,提单需要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无论收货地栏位是否被填写。
3.当海运船只和/或装货港表明为"预期的"时,也需要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应包括船只名称和/或装货港。另外一种做法,"预期"一词可以被删除,删除要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证实。
4.当信用证表明的装货港被显示为从该港海运的收货地(在此情况下海运船只和装货港栏位反映转运细节),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并显示信用证表明的装货港和驶离该港的船只。
5.当提单显示与装货港一致的收货地,例如,收货地Rotterdam CY,装货港Rotterdam,但没有显示前程运输方式,预先印就已装船提单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如果提单预先印就收妥待运,需要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
6.上述情况的例外是提单包含如本文件2.6或2.7部分所引用的措辞。当预先印就的措辞中包含这些措辞,需要注明日期的显示船名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