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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执行西非经货联盟的对外共同关税及优惠规则
2013-03-15        来源:>驻多哥使馆经商处

  多哥是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其他还包括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和塞内加尔),执行该联盟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外共同关税”(Tarif économique commnu)并享受相关的优惠规则。
 
  一、对外共同关税

  对外共同关税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关税:按照进口商品的不同性质确定四种税率:免税、5%、10%和20%。

  1、免税。教育(如书刊杂志和报纸等)、公共卫生(如药品等)及社会福利性(如轮椅等)产品。

  2、关税5%。
  (1)生活必需品:奶粉、粮食。
  (2)基本原材料:种子、原油、原木、纺织材料、石块、金属原料、种畜及鱼苗。
  (3)机械设备:主要指工业用机器和电脑。
  (4)特准物资:主要是联盟内中、短期不能生产的物资材料,如塑料和橡胶工业用材料、纸浆、有机、无机化工产品等。

  3、关税10%。
  (1)物资材料:第二种关税中未涉及的物资材料。
  (2)中间产品:指经过一定加工但尚需深加工的产品,如可可油脂、胶合板、坯布等

  4、关税20%。肉、鱼、牛奶、水果、蔬菜、精制油、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家电产品、旅游车等。

  (二)统计税:税率1%,适用于所有进口产品(包括免税的产品)。

  (三)西非经货联盟团结税:税率0.5%。

  (四)递减保护税(TDP)和进口行情税(TCI):这是TEC中最复杂,也最灵活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联盟内的生产活动。

  1、递减保护税:为了补偿由于实行统一关税给部分成员国造成的关税损失,联盟创立了临时性的递减保护税,适用于从联盟外进口的工业产品及农业工业产品。需要执行此税种的成员国需向联盟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税率有两种:10%和20%,且在4年内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取消。

  2、进口行情税:是一种临时性的从价税,用于抵制农产品、农业加工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国际价格的不规则变化和不正当竞争。是否开征进口行情税由联盟决定,税率为10%。
    
  二、优惠规则

  按照西非经货联盟规定,区内生产企业和产品在联盟内可自由流通,免交关税,其享受优惠的主要规则包括以下五项:

  (一)原产地规则

  1、未加工产品。
  未加工产品是指未经任何工业加工的动物、植物和矿产品,为便于上述产品的流通和保质进行的简单整理,不视为工业加工。

  2、传统工艺品。
  传统工艺品是指手工制作的产品,或者由工匠使用工具、器械或设备直接制作的产品。

  3、工业制成品

  使用成员国的原材料数量不少于60%;

  使用成员国原材料的数量不足60%,但产品加工增加值(未完税出厂价)超过4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加工方式即使增加值超过40%,也不能作为原产地产品:
  --为保存产品进行的加工;
  --产品换装、分装、合装;
  --产品装箱、装瓶、装袋,贴置标签以及其他包装方式;
  --动物屠宰;
  --肉、鱼、海鲜产品腌制、熏制和晾晒;
  --肉、鱼、海鲜、蔬菜的冷冻;
  --动物生皮过磅;
  --各种形式的裁剪、镶边;
  --产品装配或安装。 

    原产地证书由成员国有关主管当局(多哥为工商、运输和免税区开发部外贸司)发放,海关负责检查和监督。
 
  (二)免税资格审批规则

  联盟内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要获得免税优惠,除要拥有原产地证书外,还必须向驻在地成员国政府提出免税资格审批申请,经驻在成员国政府初审同意后,转报西非经货联盟委员会审批。联盟委员会将会同各成员国有关专家在接到申请3个月以后给予答复。一经批准,该工业企业及其产品将获得在整个联盟内免税交易的资格。

  (三)海关适用规则

  1、已获原产地证书的未加工产品、手工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需同时获得联盟免税资格审批),免征进口关税。

  2、未获联盟资格批准的工业制成品,享受进口关税减征5%的优惠。

  (四)统计税征收规则

  所有未加工产品、手工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无论来自区内、区外,一律缴纳1%统计税(到岸从价税)。

  (五)免税区企业规则

  联盟成员国内设有免税区的企业,暂不享受联盟规定的各种优惠,视同区外企业,适用联盟统一的对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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